北京市卫健委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《北京市中医药条例(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草案)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,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。草案中提出建立中医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,对以任何形式诋毁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,依法追究治安、刑事责任。
草案规定,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作用,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,加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,强化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功能,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,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。
草案提出强化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。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。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,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。举办中医诊所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,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。开办中医诊所应取得相应法律主体资格。
草案明确“西学中”人员相应培训考核合格,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后,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经营范围为“中医养生保健服务(非医疗)”,在登记经营范围内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,不得提供医疗服务,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。
草案明确建立患者急需中药制剂评估机制,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给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经批准,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。
草案将师承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必备内容,并强化师承与学位、职称等挂钩的权益保障和激励制度,建立中医药学术师承指导老师补助制度。通过扩大招生、搭建服务和培训平台、设立技能岗位、建立传承工作室等措施,强化对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。
草案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文化推广和保护制度,建立中医药文化名录保护制度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。举办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,确立名中医评定制度。同时,草案建立了中医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,对以任何形式诋毁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,依法追究治安、刑事责任。
此外,草案明确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绩效考核制度,各级政府保障绩效考核资金。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保支持力度,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。